我妈妈是农村户口,想给妈妈买一个保险,但是要求一定要城镇户口才可以买,请问下如果我给我妈妈买了这个保险,那么妈妈的户口就从农村户口转为了城镇户口,那以前属于妈妈的土地是否就要被收回?并不在属于我妈妈的了?
土地现在不是都是承包式的么,而且使用权是30年,我妈妈的土地使用权还没有到30年,而且我妈妈也是转入的小城镇户口不是市区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了:继续实行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政策。农产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单方撕毁合同,严禁收回农户承包土地招标承包,也不得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顶债务。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继续保留其在“原户口”所在地承包期内土地的经营权或依法自愿流转权。今后除承包户全户迁出(不包括转小城镇户口)或全户消亡且本村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愿继承承包的土地收归集体外,家庭成员迁出户口后其承包土地可由原承包的农产继续经营或自愿流转,全户迁出或全户消亡但本村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由其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入设区的市需要收回,单纯的个人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在农村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收回。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定居,且全家户口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设区的市,是指直辖市或者地级市,不包括县级和县级市。全家迁入小城镇、县城落户的,由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不愿交回的,继续享有承包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在以下情况下,国家有权收回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转入设区的市需要收回,单纯的个人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在农村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收回。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定居,且全家户口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设区的市,是指直辖市或者地级市,不包括县级和县级市。全家迁入小城镇、县城落户的,由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不愿交回的,继续享有承包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在以下情况下,国家有权收回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城镇户口的含金量在下降。
过去城镇户口很值钱,现在还是比农村户口福利要好,但这个福利主要是社会保险和住房低保,社会保险现在农民也可以参与了,差别在于是否有正规工作。而现在的一些企业里,农民工只要交三险一金,城镇户口要交五险一金,工厂就优先招用农民工、有农村户口的人。
社保和工作来说哪个更重要,显然是工作更重要,这是原因之一。
第二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土地的问题。
大家知道,农民转移到设区的市以上城市就要交回原有的承包地,这对农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担忧,农村的各种参保率还是比较低的,所以农民还需要土地提供最终的保障。
我们需要优先来解决转为非农户口后农民在城市里的住房问题、保障问题、工作问题,然后再来考虑他们农村土地的退出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要解决影响城镇化的户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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