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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上述定义中,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控制并非暂时性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常为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甲企业控制人为A,乙企业的控制人为B,则甲、乙企业的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为购买性质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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