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有关于单位让职工内退的规定吗?

天津市某单位要求:凡(女)45周岁、(男)50周岁的职工内退在家,月工资400元。此种做法是否正确?职工应如何维权?企业原来承诺:效益好内退职工回来上班。现只让晚退的回来。早退的职工又应如何?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是针对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因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应工作强度的职工,可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国家在出台内退政策的同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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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5-11-14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该单位的规定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据此安排职工内退是无效的。职工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单位的违规行为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在内退期间,单位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按照国务院该规定 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该单位的内退生活费标准需参照天津市标准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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