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三月底到这厂来上班的。今天8月厂里开始罢工。政府开始插手工作。今天劳动局的人说可以和老板解除合同。叫我们愿意的去签字。但是劳动局的人不准我们询问解除有什么效果 怎么个赔偿方法。就叫我们签字 。记得上面写的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问他们他们也不说。后来才知道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我们这些人是不是没有事业赔偿了? 劳动局的人说赔偿我们是从进厂到签合同这段期间工作的工资? 我怀疑劳动局的人骗我们。请问我们能拿到赔偿金吗?谢谢。
但是劳动局的人说按照08年1月1的新劳动法赔给我们从进厂开始工作到签合同这期间的双倍工资。我的合同是今天4月办的{去年3月低进的这个厂}签字是办公室主任带签的。而且合同书一直没有发给我。也没给我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工厂辞退你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况: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应得到的是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你工作一年半,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参考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规定于本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
其内容是: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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