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还有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收回承包地的。但是,以下几种情况的承包地应当依法收回:
1:全家户口已经农转非的;
2:承包户绝亡的;
3:承包户自愿交回的;
4:已经慌废三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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