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检查机关无故变更强制措施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朋友因受贿30000被刑拘,后取保候审。四个月后检查机关决定公诉,我朋友提交了30000元为借款的证据(简单说就是翻供了),检查机关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的文件,直接讯问我朋友14天,第十五天批准逮捕,移送到看守所,后起诉到法院,我朋友被判一年缓刑。我想问问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有什么法律依据,还是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请专家讲解一下

  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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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4
  你朋友提供证据说受贿款是当时借给朋友的进行翻供,检察机关可能认为你朋友是在伪造证据,所以又予以了逮捕。
  逮捕前的14天是刑事拘留。
  受贿案件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10日内决定逮捕,可延长1——4天。14天是最长时间。
  所以,检查机关的上述行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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