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于2008年1月份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09年1月底到期后,直到2010年4月上旬,单位均没有与我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社保、工资等还是发放了的。我于2010年4月中旬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这一年多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现在已经闹到劳动仲裁部门了。
仲裁部门给出的口头劝说是,由于已经超过了1年,我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获得支持,但是由于在2010年2月之前,即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一年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不支付双倍工资。并且后面2010年2月份到4月份的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由于我提出了辞职,并且申请了仲裁,也可以不支持双倍工作。按照他这么说,那不是我根本就没有办法获得双倍工资?请对这方面比较了解的朋友给个意见。现在已经审理了,就等裁决书下来。
如果还可以争取,我打算到法院起诉,如果确实比较难,我也不打算再浪费时间了。还有单位的工资条上面只有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偶尔是绩效工资)+奖金,没有加班费这一项,而前面的劳动合同约定是:公司每周保证休息一天;但是另外条款说每周少于40个小时的公司可以冲抵加班。
我现在还要求支付这两年多周六的加班费,请问保证休息一天是否可以作为不支付加班费的依据,并且其说明少于40小时的可以冲抵加班,那么法院是否支持多余40小时就必须支付加班费呢?对于加班费,我反正是申请仲裁了,请朋友们对于加班费的事情,根据以上信息给出建议,小弟在此谢过大家了。
由于我现在没有积分了,只有4分,所以连起码的5分都给不起,请大家帮帮我,小弟有了积分再给大家奉上,谢谢了哦先
劳动仲裁的结果于2010年8月11日出来了,没有支持我的双倍工资请求,理由是1、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2、已经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双倍工资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支持,其理由是 劳动合同中有每周保证休息一天的规定,即由此认定工资是包含了周六的加班费的。后面,由于单位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支持了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郁闷啊!!!!!!!!!试问??????我主张2009年5月到2010年4月的双倍工资是否可以呢?这应当没有过时效吧?并且2010年2月、3月以及4月没有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该支持双倍工资吧???????请朋友们帮忙解答疑惑,小弟在此谢过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