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扣款的规定

我想头问下由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损失,但事后已经帮公司追回所造成的损失,但公司还要从我的工资里扣所造成的损失,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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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二楼的解释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是不合法的。

法律只规定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可以扣除最高20%当月工资,如果实际并未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包括事后补回经济损失的)就不应当实行经济处罚,而是只能给予单位内部行政处罚,比如书面警告、书面严重警告、记大过等。之前造成损失已经进行过经济处罚的,在劳动者努力下追回经济损失的,应当免于经济处罚,退还罚款,而改处行政处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之后奖惩办法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
该条例的废止,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空间有所缩小。在处理程序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无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尚有部分规定,废止后,对职工亦有部分影响。
企业在管理理念与方式上应作相应调整。
  员工在企业需要遵守企业相应规章制度并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若员工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随着该条例废止,企业应当杜绝过去依靠行政手段、领导意志对员工进行管理的现象。
  奖惩办法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但部分企业一直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管理员工,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内部奖惩办法。该条例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就失去了法律支持。
  该条例虽然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深受影响。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
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第3个回答  2010-08-07
应该说你追回损失和被公司扣罚是两回事。
你造成公司损失,公司会按规定对你的过错作出处罚,扣罚工资是其中一种处罚,和批评、警告、行政处罚、开除等等都属于处罚方式。
而你事后帮公司追回所造成的损失,那是补救措施,或者说事情发生了的处理办法,追回损失只能说将功补过,但不一定就说追回了就能完全补过,不过会有助降低处罚的可能。
从被扣罚者的角度会很不服气,但从管理者的角度这是有必要的。你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证明你肯定犯错了。制度定下是为了让人合法合规做事,不能因个人的喜好而左右,因为一个企业经营要面临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规限,有时候产生的过错就算追回损失也弥补不了的。反过来说,公司因为你追回损失不扣罚你了,那么其它员工是不是可以认为错了追回全部损失就不用扣罚,追回一半扣罚一半。这样的管理是很危险的,因为你不知道什么时候有员工会因这种想法出现无法弥补的大祸。
再说,劳动法没有追回损失免于扣罚的规定,除非你被上司逼迫干的那你可以通过法律维权,但个人原因就没办法了。我想能通过扣罚工资抵消的话损失金额应该不是太大,就当教训交学费自己以后小心不要犯错。
第4个回答  2020-04-29
所谓辞职就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辞职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怎么辞职的问题,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辞职的问题,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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