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四人投资组成一个规模不大的厂,AB两人出资(法人为A,B是建厂人),C出技术,CD一并负责业务(CD均为出资)。现D自己经营一家门面店,表面上正常来公司上班,但是销售寥寥无几,且经常擅自做主,不订立合同,导致资金催讨困难。上班时间经常应付门面店事情。请问如何合理剔除D......
现C提出清算,公司C掌握技术和80%客户,ABC商量也是按比例给D,D闲少,D提出收购公司,ABC都不同意,僵局中,怎么办,谢谢(哎,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的股东会出现滥用股东的权利,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害,损害公司利益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那么如何让损害公司利益的小股东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公司的小股东有出现损害公司的行为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议,表决对小股东的股权进行收购,从而让其丧失股东的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孙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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