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欠着信用社本金4万元,信用社起诉至法院后,2009年12月法院判决本人须支付信用社本息本计51300多元,2009年12本人支付信用社5000元,2012年还9000元,共计还款14000元。其余未还(法院从财政扣本人工资抵),至2014年5月初本人去信用社查看法院扣款数额及本息数目,信用社通过电脑查看后回答说现在本息合计83000多元。本人讨说法,信用社回答说是未还完钱之前利息按平时两倍左右计算,利滚利增加本息。本人不懂这些规定,请求咨询相关行家:信用社起诉后法院开始执行的银行欠款,利息怎么算?要按利滚利的算吗?还是起诉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增加利息?急盼相关人士给予解答,在此谢过了!
利息计算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率/365天*借款天数 *本金;
是否按利滚利计算需要看当时借款合同是否有约定。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无约定情形的。在借款合同中没有复利的约定,主张借款的复利无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二)有约定情形的。如果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复利的,且不违反法定利率的上下限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应当予以支持。
(三)有约定“计收复利”条款但约定情形不明有争议的,应该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准利率。
一般来说利息一直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由于时间很长了, 借款合同找不到了,是否约定“计收复利”条款已经记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