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



法院应在审理前确定举证期限,一审不得少于15日,有新证据的二审不得少于十日。



《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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