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别人欠你钱,也写了欠条”才使得你俩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到了还款时间,他却说没钱还”,则形成债务纠纷,需要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r\n从\\“但是到了还款时间,他却说没钱还”的情况分析,他给你写下的欠条应该是有还款时间的,那么,你必须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之日起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将无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r\n至于欠款人身份证不是本地户籍,并不影响你依法向他追讨欠款,只不过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只能向他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找不到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通知他有关的诉讼事宜,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开庭并作出缺席判决,然后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r\n欠款利息应该在写下欠条的同时约定,但不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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