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女职员有精美玉石一块,为结婚时父亲所赠。2002年随丈夫出国留学,考虑到这块玉石携带不便,便交给其朋友某大学艺术学院教师乙保管。2004年乙在参加一次奥运宣传活动中突发灵感:如果将甲某的玉石雕刻成奥运纪念品,不但会增加这块玉石的价值,也会为国家宣传奥运做出贡献。于是乙开始联系甲,试图征求甲的意见,但未能联系到甲。2005年4月,乙擅自做主,开始构思雕刻甲委托其保管的玉石,经过一年的努力,终于将其雕刻成纪念奥运的玉雕,并在2006年某城市举办的奥运宣传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商人丙闻讯后联系到乙,欲购买此玉雕,乙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玉雕卖给了丙。2006年12月,甲的父亲去世,甲回国参加父亲葬礼,联系到乙后向乙索要委托其保管的玉石,乙将上述情况据实告知,并提议将其所得价款50万元中的25万元分给甲,作为对甲的补偿;甲则认为,该玉石是父亲赠给自己的纪念品,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对父亲的感情,拒绝了甲的提议。2007年4月,甲以乙和丙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已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丙返还玉雕。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将甲委托其保管的玉雕刻为奥运纪念品的行为,在民法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将该玉雕卖给丙的行为,在民法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甲能否请求乙给于精神损害赔偿?
4、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
Hi,请问第一问和第二问是否重复?
请问怎样运用无因管理的理论进行解答?
我又追加了分数 麻烦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