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能被执行的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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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04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具体分析如下:

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适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这个问题一直持有审慎态度,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对于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执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可执行性的现实障碍

虽然住房公积金在理论上可以被强制执行,但现行的公积金立法却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少障碍。

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划协助对象限于金融机构和收入发放单位,但公积金管理部门并非金融机构也不是收入发放单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为扣划协助对象,大多数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据此认为自身没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并以此为由拒绝法院的扣划要求。

2、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不充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还专门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六种情形,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导致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公积金管理部门因此规定只有达到提取条件后方可以扣划;有的规定只有住房消费类的案件才可以扣划;有的规定在离婚析产执行案件中,公积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扣划。这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制约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最主要障碍。

3、《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外,公民的合法收入都可以依法被强制执行,如前所述,住房公积金亦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从法律效力来讲,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而且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排除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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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1-04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3个回答  2017-09-30
关于公积金能否被列入金钱给付的执行对象,一直是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判处附带民事赔偿的,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实现。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或裁定查封、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解决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进行职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由实物向货币转化的产物,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用于职工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在管理上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进行监督等办法。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限制,不能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是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下的职工个人专项资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是职工法定的社会保障权利。基于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对人民法院能否执行住房公积金用于清偿债务,目前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或已被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不再由管理部门作为专项资金进行监管运作,属于职工的合法收入,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提取等强制措施,用于清偿其债务或罚金,职工所在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义务协助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以及是否被提取,法院均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扣留,用于清偿债务或罚金。由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一直存在争议,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确实解决了部分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但也反映出不少问题,如执行不规范、不统一等情况。特别是,尽管在性质上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理论上可以作为民事案件执行的对象,但仍要顾及它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的专项资金。我们看到,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公积金的提取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核准后通知银行支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何操作,如取证与审核等事项,恐难逾越行政法规设定的程序。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取得有关方面的协助显得非常重要。实践中,已经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不配合,有的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未果的实例。目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市)政府以及政府直属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心)。条例授权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各地在公积金的运作方式上也不尽一致,大体有委托银行办理和管理中心监管两种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但行使部分监管住房公积金的准行政执法权利。当民事执行司法行为介入时,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操作规范,会发生冲突。此外,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落实,各地和不同行业的情况差异较大,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申请、支取等方面的纠纷渐露势头,这些纠纷是否能得到救济,如何救济,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需要相关政策的调整和有关各方协调,综合考虑解决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能否执行公积金以及如何确定执行范围适时出台规范性意见。以上意见,供参考。
第4个回答  2016-10-27
符合条件的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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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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