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3月进入某公司培训,考证。是以学徒身份培训的,没有工资,在当年6月份离职,当时签订了公司自制劳动合同。但是我未告知就离职了。但是公司当时没有追究,或者诉讼 劳动仲裁等。我又在2012年再次进入该公司,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两份合同都被该公司扣留。在今年,也就是2013年10分月正式提出辞职,且有书面辞职信。在未提交辞职信之前2个月,也口头告知公司。且10月份提交辞职信后,公司同意我辞职。在十月26日下发了书面的通知,同意我辞职,于2013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辞职后,公司一直以违约金的借口,克扣我10月份的工资,不下发。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我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合理。且有没有胜诉的把握呢
注明,当时打电话给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告诉我是说我签订5年劳动合同,少干1年扣2000的这个条款,才克扣的。
主要是说我之前在那里培训过,但是我之前那次是走了的。
没有辞职就走的,但是当时他没有追究我。按照诉讼时效来说
他已经过了当时的诉讼时效了。其二是这份合同是我再次进去后签订的,
他这样的做法与说法合理吗?
没有培训记录(你的签名)就不算有培训;
必须是专项培训,像入职、上岗培训这些是不算的。
公司这样的说法和做法是违法的。
这样子我就放心了,当初那个也是入职上岗培训,才培训我的
唯一签字的,就是考证的时候报账签了1800左右。现在就算要扣我
也不多了。非常感谢啊,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