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如果想要孩子,可以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妻子要回抚养权的案例: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往往都是跟从一方生活,但是离婚后,因为各种原因,也常常出现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近日,山东临沭法院对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庄女士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同时要求凌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主张。
庄女士与凌先生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凌。2014年11月,庄女士与凌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达成离婚协议,同时约定婚生女儿小凌由父亲凌先生抚养,母亲庄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凌18周岁时止。
但离婚没多久,凌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于是母亲庄女士先照顾女儿小凌,却没想到凌先生再也没有出现,因此孩子一直随庄女士生活。今年7月份,为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庄女士以凌先生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临沭法院,请求将小凌抚养权变更为自己,并由凌先生支付抚养费,以维护合法权益。
庭审中,庄女士认为离婚后,凌先生长期在外地联系不上,没有尽到照顾女儿小凌的职责和义务,这对女儿小凌的成长非常不利;而自己身体健康,经济收入稳定,条件较好,是女儿小凌一直跟随自己生活,更适合抚养照顾女儿。
由于小凌现已满8周岁,法院也询问小凌的意见,小凌称已几年没见到其父亲,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凌先生长期在外工作,小凌自父母离婚后就一直跟随母亲庄女士共同生活,事实上凌先生一直未对女儿尽到抚养、教育义务。
现庄女士提出愿意抚养女儿,小凌也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故庄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抚养女儿小凌,并要求凌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