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因为在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中,国有资本仅能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并不能对公司产生实际支配作用,且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的资产对外转让并没有纳入到国有资产交易评估的规范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虽不是国有企业、其公司的资产也不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后对公司形成的股权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1、国有企业转让其对外出资形成的股权的交易行为,包括国有企业转让其控股的股权以及非控股的股权两种。
2、国有企业的增资行为,但政府对国有企业增资行为除外。
3、国有企业重大资产(一般指资产价格在100万元以上)转让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结果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
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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