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

如题所述

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这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执法者的人,并非无情之物,我认为,情与法二者之间并非真正格格不入。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古代包公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
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他的一个朋友在冀州境内的清河郡任太守,有人举报他贪赃枉法。接到举报后,苏章微服巡行到清河郡,查清了太守贪赃枉法的事情后,设立了行辕。太守前来拜见,苏章置酒摆宴,与他饮酒畅谈,太守满心高兴,得意地说:“人皆有一个天,我独有两个天。”苏章笑着说:“今晚我与故友饮酒,这是私情;明日我作为冀州刺史办案,那是公法,公与私是很难并论的。”一席话说得太守心惊肉跳。第二天,苏章果然秉公办事,召来冀州境内的郡守县令,列举了清河郡太守的条条罪状,后将他罢官论罪。苏章此举,使冀州境内大小官吏皆肃然起敬。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之事司空见惯。然而,苏章却能正确处理“私情”与“公法”的关系,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实属难能可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广大执法者更是时时都要面临着私与公、情与法的冲突和考验。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如人的憎恶邪恶、痛恨暴虐、同情无辜、怜恤弱小等感情,不仅与法并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有了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于它的不合情理。因此,我们不能断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个人私情,而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以及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所不可缺少的。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作为执法者,我们必须摒弃私情,常怀为民之情,执行公正之法,才能在情与法中求得公正,情与法的天平才会永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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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

    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



情与法的正确对待方式;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

    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

    如人的憎恶邪恶、痛恨暴虐、同情无辜、怜恤弱小等感情,不仅与法并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

    有了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于它的不合情理。

    因此,我们不能断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个人私情,而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以及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所不可缺少的。

    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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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3-30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

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

试述“情”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
(1)情与法两者都重要,争取做到情与法两不误、两促进。(2)怎么样做到两不误、两促进。(3)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坚持法大于情。

“情”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

情与法的关系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1、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

你是怎么看待“情”与“法”之间的关系的?
情是情,法是法,法律是严肃而庄重的,情是人的一种天生的一种情感,两者不能混淆,法外是情,所以要分清楚法与情。

怎样看待情与法?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1、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

情与法是什么意思?
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指在处理事情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情感因素,尽量去满足当事人的情感需求,但同时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保持合法性。情和法的关系是有机统一的,不能偏废其一。有时情感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但是作为社会成员,我们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以情感为借口去做违法的事情。如...

法与情的关系是什么?
不讲法讲理行不行呢?那也不太行,有多少两口子吵架不是从掰扯道理开始的呢!所以只能谈感情了,谈谈情、说说爱,哄一哄基本就没什么事了。再比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如有亲情在,基本就用不到“理”“法”什么事。放眼法庭上下,人与人之间但凡需要论“理”讲法的时候,基本是没什么情可言了。

什么是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1. 法律与人情并不总是相互冲突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2.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旨在规范那些可能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3. 法律被认为是有情的,因为它旨在维护公平与正义,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4. 尽管法律是人情发展的结果,但是一旦形成,法律就应当被普遍...

人情与 法律 的关系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量刑上,法官就要考虑人情关系了。这里的人情并不是指吃喝托请的人情,而是人情世故,社会影响和群众呼声。如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可以处死刑。如果不考虑人情,仅仅看损害的事实,...

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是一种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关系。法理是法律的基础,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规定,为社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约束,情理则是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的体现,对社会行为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法理和情理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是相互补充的。在法律裁判过程中,法官不仅需要遵循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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