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部门复议后,依法撤销违反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还能对违法事实可以再次作出处罚吗?

如果撤销钱的处罚比如说罚款是2000元,撤销后行政机关再次作出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罚款3000元,这样的行为可以吗?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不因陈述申辩加重处罚吗?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决定,但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你可以查看《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与一事不再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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