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另外,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现有土地承
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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