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要分情况来看: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就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指的是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义务或部分的履行了同等义务。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应当按照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来规范,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的发生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这种“不可避免的发生成本”反映了履行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二、对亏损合同的处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消,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消,就存在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和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就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2、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此时通常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规定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扩展资料:
1、企业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担保损失、预计未决诉讼损失、预计重组损失)。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或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确认的由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弃置费用)。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弃置费用)。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损失的,企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均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仍然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实际清偿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3、企业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属于会计差错的,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准则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计负债
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第三条规定的。
法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三款: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但在实务操作中,很难或者无法按先后顺序区分同一标的资产(以存货为例)的减值损失与预计负债。①存货准则规定,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且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等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的,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②《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一款:根据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③存货准则规定的“可变现净值”与或有事项应用指南规定的“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
按存货准则,“可变现净值-成本”的差额应该计提减值准备;按或有事项准则及指南,“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成本”的差额应该确认预计负债。这就导致“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在实务中不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