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第2个回答  2019-02-08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情况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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