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执行中如何双倍计算迟延履行的惩罚性利息

如题所述

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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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2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务存在;(2)履行须为可能;(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迟延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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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2

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具体计算方法 

1.一次性给付的计算

仅举比较复杂的一例:一次性清偿,但时间间隔跨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期2次或以上的:

设2012年4月1日下达判决,履行金额5万元,履行期间为10个工作日,判决生效后5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6月19日履行5万元。

2.2012年3月18日央行调整的6个月内年利率为 5.67%,2012年5月19日央行调整的6个月内年利率为 5.85%,4月10日到5月19日计39天,5月19 日至6月19日计30天。执行款应是 51 101.75元。

Z = 50 000 + 50 000×2×( 5.67/360/100×39 + 5.85/360/100×30)=51 101.75元。

3.多次给付的计算

对多次清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并还原则,即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及利息时,两部分同时按比例清偿。

4.依批复的具体计算方法可知:

本次偿还的总金额=偿还的本金部分+偿还的本金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从而可以推出:

偿还的本金部分=本次偿还的总金额/(1+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定迟延履行利息期间的确定

关于迟延利息期间的起算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3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无论是改变一审还是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判决在法律上才最终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件的生效裁判是二审裁判,应当以二审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为起算点。

若该案在二审后又进入了再审程序,则又应分为两种情形,对于再审维持原判的,再审对原审裁判效力并无实际影响,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原审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对于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则应当以新的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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