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人明知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而与之签订投资或担保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法律规定,虽不针对、不约束相对人,但依一般法理,相对人有适当注意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在明知公司违反该规定情形下还与公司签订合同,可以认定其与公司的行为属恶意串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援引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国(适格主体只有股东,且未对行使撤销权的股东资格做任何限制)
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法》第22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该权利,延误公司经营决策执行,提供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及时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新加入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防止大股东滥用所持表决权架空小股东的表决权,赋予股东对违法会议召集、表决的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撤销权
1、相对人明知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而与之签订投资或担保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法律规定,是明示的规定,虽不针对、不约束相对人,但依一般法理,相对人有适当注意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在明知公司违反该规定情形下还与公司签订合同,可以认定其与公司的行为属恶意串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援引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所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招行东港支行于2006年4月30日与振邦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振邦集团发放1496.5万元的借款(借新还旧)。
2006年6月8日,振邦股份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6年4月30日,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振邦股份公司以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因振邦集团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振邦股份公司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招行东港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振邦集团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振邦股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振邦股份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判决担保无效。
理由主要为:作为债权人,招行东港支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及《股东会担保决议》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从程序上、形式上进行审查。《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共盖有5枚印章,除振邦集团公司外所盖印章均不是真实的,招行东港支行没有尽到合理的必要的审查义务。
另外,振邦集团公司是振邦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上也加盖公司印章,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招行东港支行应是明知的。
因此,《股东会担保决议》所盖五枚印章均无效,《股东会担保决议》事项并未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该《股东会担保决议》因缺乏真实性,导致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招行东港支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对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振邦股份公司对振邦集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违反公司法第16条,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一、相对人明知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而与之签订投资或担保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法律规定,虽不针对、不约束相对人,但依一般法理,相对人有适当注意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在明知公司违反该规定情形下还与公司签订合同,可以认定其与公司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第16条,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拜托各位了 3Q
笔者认为,公司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当然导致相关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并非约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从规范内容上看,该条规定属于指导公司正确运作即公司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单方行为的规范。因此,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公司行为,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协调公司或公司权力或执行机构和...
公司法第十六条理解与适用
本文坚持的原则是,公司有权机构做出的担保决议非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不能“穿透”《公司法》第16条径行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何认定公司决议的无效与可撤销?
在确定公司决议的无效性或可撤销性时,需要考虑其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若决议内容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则被视作无效。反之,若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与章程相悖,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后的六十天内,向法院请求撤销...
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不成立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给别人担保,没...
公司法》第16条只是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管理要求和规定,对外部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而除非相对人知道,否则不能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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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董事长违反公司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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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四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 法定代表人 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206条,违反公司 法规 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公司法律上有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公司决议的法律情形如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按照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