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属于防卫过当,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别人砍你你可以报警,录像取证,如果他不停止对你的追砍,你以制止他对你的追砍而采取措施,才是防卫。这个措施不一定是砍伤对方,可以是其他足以制止的行为。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相似案例
近日,被害人于某(腿部残疾)因自家房盖漏雨,找来本村居民被告人张某等人帮忙修理房盖,18时许于某请张某等人到饭店吃饭,在喝酒过程中于某谩骂同桌张某等人,张某见状张罗回家,让于某找车接人时又被其谩骂。
张某用手将于某推倒在地。于某起身后拿起一把尖刀奔张某走过去,张某躲闪并跑开,于某在后面追撵张某至饭店西南角时,张某捡起地上的木板照于某抡打一下未中,于某端着刀继续向张某逼近,张某倒着往前走。
当两人之间的距离只有1米时,张某又向于某头部抡打一下,后于某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于某系生前因头部受到木质板类打击,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具体分析,于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具有防卫意识并且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于某,因此张某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因为,正当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或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且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本案中,张某采取的手段和强度是必要的,他也应该认识到他的手段的强度应该导致什么结果发生,恰恰对被害人抡了棒子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没认识到位。
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于某的重大损害,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合法变为非法,致于某死亡,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泰来县法院网-正当防卫需谨慎 维护权益要有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本案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