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市国土资源局在对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查明某矿山企业存在不按期缴纳相关费用,不接受、阻挠检查,伪造年度报告的行为。并且还发现该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获得采矿许可。国土资源局撤销了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该矿山企业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A市国土资源局适用法律不当。
问:对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应当吊销还是撤销?
【分析】
首先要明确吊销行政许可和撤销行政许可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采矿许可证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吊销,《矿产资源法》规定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都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而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逾期不缴纳相关费用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擅自转让采矿权或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的,也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③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④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⑤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⑥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言以蔽之,吊销行政许可属于行政处罚,是在合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前提下,由于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而撤销行政许可则是针对行政许可证取得本身即是违法的情形而作出的,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自始无效。
对于矿山企业既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又有应当撤销许可的法定情形时,究竟应当适用撤销还是吊销?笔者认为,在两种违法行为同时存在的情形下,应当吊销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因为吊销本身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撤销是一种纠错行为,如果国土资源局撤销了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那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无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这样不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不利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利于合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所以本着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原则,吊销采矿许可证更为合适。因此,对本案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应当予以吊销。还应特别指出的是,采矿许可证吊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采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