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234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章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整个流程是复杂而冗长的。根据网络上现存数据显示,一般的「强制执行」案件少则一年,多则难以估算。因为「强制执行」都做不到的情况,可能是遇到了真没钱的债务人,或者早已转移财产,死不还钱的「失信被执行人」。
另外,在法院的整个「强制执行」流程中,都是需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一般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当然,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向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再到法院付费即可。可以理解为,前期的这部分钱是由法院先行垫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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