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能胜任为由,辞退员工有补偿吗。

今年4.20好在公司开始上班 试用期三个月。 现在(8.23)公司人事给我一个辞退通知,说因我不能胜任此工作,叫我于9.20号前做好交接工作,离职!能得到补偿吗?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首先,用人单位在已经经过试用期的情况下,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的,应首先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所以,你公司应提供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你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否则,不能随意辞退。你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8月23日至9月20日,并不满一个月,对此,你可以主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还可以向公司主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本条之规定,你公司未与你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还应向你每月支付2们的工资。

以上意见,供参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8-23
如果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补偿是肯定的
一个月之后要给付双倍的工资

如果有签订劳合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你们单位必需出具你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并能你进行过培训,且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否则,仍需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23
按照新劳动法,您的情况不能获得补偿。
1、您尚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

具体可研究新劳动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