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首先,用人单位在已经经过试用期的情况下,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的,应首先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所以,你公司应提供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你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否则,不能随意辞退。你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8月23日至9月20日,并不满一个月,对此,你可以主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还可以向公司主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本条之规定,你公司未与你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还应向你每月支付2们的工资。
以上意见,供参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