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五大范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11-10

辩证法认为形式逻辑不完备,这一点是正确的,形式逻辑确实是只研究了个体的“外属性”判断和命题而没有研究个体的“内归性”判断和命题。但辩证法的错误在于:把“内归性”问题错误地认为是形式逻辑所忽略了的一些“外属性”问题,而武断地用处理“外属性”问题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内归性”问题。“同时存在着两个互为正反的性质”是“内归性”命题,而形式逻辑确实没有研究到这类命题。 

在辩证法的第一条规律:“矛盾的对立统一”中,“矛盾”是命题的互否定关系,不管是内归性命题还是外属性命题都存在着“矛盾”。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如果同时出现就叫做“矛盾”例如这个磁极既是正极又不是正极(或既是正极也是负极);而“对立统一”是内归性命题,表明两个具有正反关系的性质总是同时存在的,例如磁铁同时具有正负两极。 “矛盾的对立统一”武断地按照形式逻辑的概念定义法,把“矛盾”当“类”而把“对立统一”当“种”堆砌成了一个新的概念。阴阳论的一分为二、二合为一,其实是对于“性质”来说的。阴和阳指的都是“性质”。虽然阴阳论对“分”与“合”都没有严格定义,但其哲学意思与“对立”和“统一”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只是阴阳论从“事”的角度来说话而辩证法则从“物”的角度来说话而已。正确地说来,不是“命题矛盾的对立统一”而是“正反性质合一”。辩证法把“命题矛盾”与“性质正反”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还有,这里也必须强调一下,个体性质与个体不是一回事,正反性质同时存在与个体间具有差异也不是一回事。正反就是矛盾固然不对,但差异就是矛盾也不对,有差异就会有矛盾也不对,有差异就有对抗也不对,甚至正反就是对抗也是不对的。因为在中文里“矛盾”一词所表达的是“同时肯定两个不能同时存在的命题”的意思,而且由一个著名典故形象地固定了其含义。如果用“矛盾对立统一”来表达“两个互为正反的性质总是同时存在”这层意思,便会造成矛盾与正反两个概念在内涵上的混淆。所以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正反性质合一”而不是“矛盾对立统一”。矛盾一词仅仅表达“命题矛盾”,而不表达“性质互反”或“种类差异”。命题间才有矛盾;物体性质间则只有互反而没有矛盾;至于物体种类间则只有差异而既没有矛盾也没有正反。例如“他是男人同时又不是男人”这句话是矛盾命题;在人类中男性和女性两个互反的性质总是同时存在的,并无矛盾;男人、女人、孩子、老人之间只有差异而既没有矛盾也没有正反。

在辩证法的第二条规律:“量变质变”中,一方面,“量”概念把“量值”和“数值”两个概念笼统的综合到一起。“量值”是连续范畴下的归性概念,而“数值”是离散范畴下的属性概念,两者是不能够综合为“量”概念而只能够正反合成公值概念的,“公值是宇宙的本性”。另一方面,“质”如果是性质的简写,则包含了“公值” 这种“宇宙本性”,就是说“性质”概念包含了“量”这种性质,“量变”本身也是一种“质变”。“量变质变”这种说法把一个种概念与其所属的类概念并列处理,其逻辑错误十分明显。又“质”如果是“质量”的简写,那么“质量”是“量”的一部份,同样是犯了“局部和整体并列”的逻辑错误。事实上,体的公值的变化改变着体的归属而不是性质,不论这“体”是“部体、个体还是集体”。例如,一个孩子长大了(体量值变化),他就由属于孩子集合变为属于成人集合(体的归属改变),其中的“体量值”就是用以定义“体归属”的性质,即归属性。

在辩证法的第三条规律:“否定的否定”中, 因为两个性质的正反关系与两个命题的矛盾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所以不能够把“正反合”这种范畴结构用“否定的否定”来表达。在命题关系中,否定的否定=肯定,不需要用这种“玄之又玄”的表达方式来表达。之所以有这种玄奥的表达方式,无非是分不清“正反”关系与“矛盾”关系的区别,而企图用“肯否”来表达“正反”而已。 

总之,所谓辩证法的三条规律的三句话的正确表达应该是:

一、正反性质合一;二、体的量数变化改变体的归属;三、正反两性合范畴。

可以看出,一和三是重叠的,其实只有两句话:

一、正反性质合成范畴;二、量数归体改变种类。

前者是范畴的定义,后者是种类的定义。这两句话把“范畴”和“种类”两个概念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这两个概念在形式逻辑中确实是混淆不清的,多把范畴看作是最大的种类,从亚里士多德起计,2500年来都未能够搞清楚。现在搞清楚了。

范畴和种类对比的例子如:性别[男性/女性]是范畴,性别这个范畴由男和女两种相反的性质构成,不会再有第三个性质;人类(男人、女人、阉人、两性人、变性人)是种类,种类可以有多个。每个人所属的种类都是由归于他的性别器官的有无与变化来确定的,男人具有男性器官、女人具有女性器官、阉人除去了性器官、两性人同时具有两性器官、变性人是把一种性器官变成另一种性器官。

从上可知,在剔除了表达上的逻辑错误之后,辩证法其实是给“范畴”和“种类”分别下了定义,把两者区分开来而已。这点虽然很重要,但却并不是逻辑学研究的全部内容而只是部份内容而已。把这两个定义说成是“思维规律”则是言过其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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