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分别为:
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扩展资料
《廉洁自律准则》充分体现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结晶,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廉洁自律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廉洁自律准则是统一规定的,无法另行生产其它准则)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以下简称“准则”),《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如下: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除了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还有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准则》的作用
《准则》紧扣的是廉洁自律这主题,突出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等四个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等四个自觉,强调的正是每一名党员、干部都须以《准则》为明镜,经常看一看以启发自觉,深入想一想以反躬自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初,练好“内功”,把官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廉洁自律是自我约束的定力。自律源于定力。最根本的定力是理想信念,必须立根固本,坚定信仰,坚定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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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由党中央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在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全文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准则中要求: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准则特点:充分体现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结晶,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贯彻准则的要求: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