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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消极理由(对否定说的评析)
我国学术界对物权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探讨非常之多,论著也极为丰富,并形成了肯定说、
[17]否定说
[18]和折衷说
[19]等三种代表性学说。同时也不乏探讨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文章,但都限于讨论是否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含义、特征、类型和作用,
[20]探讨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文献则相形见拙。这种情况的出现应该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个司法解释中明确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立场有关。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会明确采取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立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002年发布三个司法解释时,没有公开详细的理由书,因此从公开的资料中无法加以查证。本文揣测,主要原因应该不是基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理论,
[21]而应该是三个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将知识产权等同于物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同于物权请求权,并且完全采取了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观点。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是受了主张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学者如下观点的影响:其一,支配为物权的主要内容,若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将造成一个无法回复支配圆满状态的物权,使物权变成一种空虚的权利,既有害于经济生活也违反物权立法本质,并会发生变态物权,一方面所有权人不能请求所有物的返还,所谓的请求权将徒有虚名,另一方面占有人不享有所有权。
[22]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实则不同。物权具有消极性,其享有无需积极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仅在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才发动,以除去妨害等。因此,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物权请求权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会激起侵害物权的投机激情。
[23]其三,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原因是这两种请求权都指向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这种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一般就排除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无法产生相应物权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原因是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只要登记簿上仍然显示不动产权属状况,就会排除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状态之可能。
[24]
具体到知识产权请求权,三个司法解释之所以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立场,所持理由主要应该是:如果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知识产权将一直处于被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虞的状态,并且会引发侵害知识产权的投机激情,出现变态的知识产权;由于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都是经过申请、审核、登记、公告的权利,不管经过多长时间,只要权利证上显示权利归属状态,不特定第三人就不会产生这些权利不存在的信赖,因而无需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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