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成轻伤打人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是莱西姜山镇东虎埠岭村村民王奎强,在2013年10月20日16时左右,我因琐事与同村王华良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撕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华良与其女儿王新蕾及儿子王科三人将我头部及后背打伤左侧肋骨也被打断四根,后经莱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科鉴定为轻伤,直到2014年的1月20日派出所民警王永崇给我们协商处理赔偿我23000元钱,当时因为打人方在派出所称带钱不够王警官就让对方给我出具了一张8000元的欠条,并约定在2014年2月16日还清,就这样事情一直拖到至今我再也没拿到一分钱,打人者也一直逍遥法外,我想问一下派出所还能帮我把剩余的钱要回来吗?我是否可以通过法院来追回所剩钱款,打人者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望给于答复谢谢,联系电话:13406425261。

  涉嫌故意伤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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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18
你好

关于钱的问题,派出所不会再帮你们去追,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追回;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轻伤涉嫌故意犯罪,挑出直接处理给赔偿,这是否存在违法有待查明,建议你方向派出所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派出所不管的,可向公安局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诉立案监督,或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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