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的问题

一支私募基金(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A中的有限制合伙人之一为国有企业,但合伙企业A本身又作为新的普通合伙人,又注册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中间是否有不妥的地方呢?

第1个回答  2016-11-26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追问

你光给我解释这么多的法律条款,你有没有看懂我的问题?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4-11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