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个饮食店,由甲乙各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入伙,丁提供场所,四人平均分配盈余。甲是负责人。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期间因饮食店购买了一台炊具,流动资金不够,此时,乙外出甲决定向银行贷款8万元,后因经营状况不好,乙抽回了资金的3万元资金,银行要求归还贷款,饮食店继续维持了半年后决定散伙。此时已亏损6万元。问1乙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2饮食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