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伙企业的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个饮食店,由甲乙各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入伙,丁提供场所,四人平均分配盈余。甲是负责人。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期间因饮食店购买了一台炊具,流动资金不够,此时,乙外出甲决定向银行贷款8万元,后因经营状况不好,乙抽回了资金的3万元资金,银行要求归还贷款,饮食店继续维持了半年后决定散伙。此时已亏损6万元。问1乙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2饮食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乙方应该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乙没退伙时饮食店产生的债务乙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应认为有效,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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