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5年司考有关“不作为”的那道选择题

如题所述

作者:off law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969883/answer/65424395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这道题不是司考出题人编的,更加不存在哗众取宠。原题载于德国刑法学家韦赛尔斯的《德国刑法总论》第十六章:不作为犯与义务冲突。这本书从1970年第一次出版,到1997年,再版了27次。
韦赛尔斯的这本书,每章以一个案例开头,原案例是这样的:
A从山上返回,发现位于山腰的自家房屋着火。顶楼的窗户后面站着弟弟B,祖母F在房屋的另一次呼救。屋内大火封住了楼梯,两人不能外逃。屋顶就要坍塌,A只有时间取梯子要么救弟弟,要么救祖母。A很快做出决定,救出了弟弟,房屋上层就轰然倒塌,祖母不幸丧生。
一、刑法上如何判决此事?
二、如果A看到的是弟弟和女友,那么
1.救出弟弟,女友丧生。
2.救出女友,弟弟丧生。
刑法将如何判决上述两种情形?
教科书的答案是:在第一种情形,A同时对祖母、弟弟负有保障人义务,但由于存在义务冲突,A不可能同时对两人都救,故无论A不救哪一个,A的不作为行为都不具有违法性。

在第二种第1项,A只对弟弟负有保障人义务,对女友没有这样的保障人义务,故A没有救女友,由于欠缺保障人地位,A的不作为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

在第二种第2项,A可能考虑到将来结婚的可能性,没有救弟弟,其不作为具有违法性。
但是,A自身处在必须放弃某人的生命的压力之中,其行为也挽救了一个生命利益,法制秩序对此表示理解和宽容,认为A的不作为虽然违法,但是不具有罪责,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下A的行为合法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德国刑法体系区分违法与罪责。一个行为违法,并不表示应当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比如13岁的小孩杀人,我国的四要件体系直接认为这小孩不构成犯罪。德国刑法体系认为,杀人本身一定是违法行为,只是13岁的小孩不具有责任能力,对其行为缺乏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不具有罪责,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罚。
也许有人认为,德国刑法是多此一举,反正最终认定都是不处以刑罚。
实务中我曾遇到这样的例子,一个15岁的少年伙同一个17岁的少年盗窃,17岁的只是望风,15岁的决定偷谁的、偷什么并实施盗窃行为,最后分钱也是15岁的做主。由于15岁少年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检察院只起诉了17岁的少年,该少年提出他是从犯,请求从轻判处。
面对这样简单的要求,犯罪四要件卡壳了。17岁少年明显应当认定为从犯,但是从犯的前提是共同犯罪,而15岁少年不构成犯罪,所以只有17岁一人犯罪,没有共同犯罪。
呵呵。
最后处理的结果当然是不认定从犯,只是尽量从轻。
在区分了违法与罪责的体系下,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共同犯罪是违法层面的概念,15岁与17岁的盗窃行为违法,构成共同犯罪,17岁是从犯。15岁欠缺责任能力,不具有罪责,不提起刑事诉讼,17岁系限制责任能力,承担其相应的罪责。
现在回到司考题。甲违背其保障人义务,不救助母亲,其不作为行为具有违法性。
也就是说,刑法认为这种置自己母亲生命于不顾的行为是违法的。类似于13岁少年杀人一样的违法性。
至于是否提起责任谴责,需要考虑甲是否可以具有自由地在合法和不合法之间做出决定的能力,只有这个决定自由存在时,对行为人提起责任谴责才有意义。而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影响我们认定甲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

如何理解“如果不具备排除犯罪事由,则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意思指如果甲不具有阻却罪责的事由,也就是说如果甲的选择不自由不能阻却他的罪责(韦塞尔斯认为可以),那么甲的行为违法且有罪责,构成不作为犯罪。故应当选C。
我不知道现在的法学本科学习和司考是否要讲违法与罪责的区分?如果不讲,在四要件体系内,直觉会引导我们去否定不作为犯罪的保障人地位这个概念,因为只有这样,对甲才能不提起刑事诉讼,才符合我们的法感。
—————————————————
补充几句不得不说的话。
美国某位联邦大法官曾经说,法官需要具备智慧,但比智慧更重要的是勇敢。
为什么?
因为当死板的法条导致你违背一般人的法感时,你需要运用法律作武器站在普通人一边,你必须不惮于得罪那些靠背诵法条吃饭的人。
当一般人的感情压过法律的逻辑时------这些逻辑常久以来维护着法的安定与正义,法官同样不能屈服,不能为了迎合公众而牺牲法律体系,因为那意味着牺牲社会的长远利益。
这番道理,耶林在他的《为权利而斗争》中说得最好。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8-11
15年司考的那道题,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CD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如何看待15年司考有关“不作为”的那道选择题
教科书的答案是:在第一种情形,A同时对祖母、弟弟负有保障人义务,但由于存在义务冲突,A不可能同时对两人都救,故无论A不救哪一个,A的不作为行为都不具有违法性。在第二种第1项,A只对弟弟负有保障人义务,对女友没有这样的保障人义务,故A没有救女友,由于欠缺保障人地位,A的不作为行为也...

不作为行为跟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时是否 不作为犯罪
第一、依你说的情况现行行为可能尚处于未完成状态。如果是故意杀人,则行为尚未终了,仍可构成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态,而死亡时才认为犯罪终了。第二,如果是故意杀人行为,依你所说死亡结果是由捅伤导致,即使救助仍无法改变结果。说明不作为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构成犯罪 ...

...中的寺庙内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
您好:1、寺庙发现不救的,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此时婴犯处于寺庙控制之内,并且断绝了外力参与的可能,寺庙有帮助的义务。如果不救,可能成立犯罪 2、猎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危险的来源与猎人没有关系,婴儿的位置不是猎人所能控制的,如果发生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与猎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求助 刑法学的一些习题
一、1、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 当时只有强某和梁某 应该认定为一个封闭的空间 钱包虽然从强某身上掉下 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为钱包仍为强某占有 梁某占有实为以秘密行为占有强某财物 所以应当为盗窃 2、不构成 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都要求行为人要有将被害人杀死的...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判刑几年?
详情请查看视频回答

司法考试第一卷哪几道题考法理学?
应该是单选从第9题开始,共4至6道题;多选从51题开始,共5至6道题;不定项从89题左右开始,共1至3道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刑法司法考试怎么考
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总则比较重要,罪名是肯定得考的,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你复习的时候认为不重要的罪名,但是因为不会每个题都要得分,所以一些经常考的一定要记清。至于刑期,有时会考诉讼时效的追溯问题啊,还有几个绝对死刑的问题肯定要记得啊,有的罪的起刑点不是有增加么,这不是得记得?光是背...

死者亲属可否处分死者器官 司考
民法2011年卷三第二题说精神病人甲死亡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其弟。从文意上理解,父母不一定是其监护人,而且甲也可能存在配偶、成年子女,因此即使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道司考题也是有问题的。而实际上,很有可能司考出题人并没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仅是根据民法理论来考虑的。希望...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1、从物理性质区分不同。依通说之见解,行为乃基于意思决定而为之身体动静。出于身体之运动者为作为,由于身体之静止者为不作为。2、两者是相反的行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

司考真题
您好:【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说法不正确。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该处罚决定是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并未对林某造成直接影响,直接影响林某权益的是张某个人,所以,林某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没有请求权,不具有原告资格...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