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城搬迁,员工不愿去,能否得到赔偿,

如题所述

可以;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本案中公司因客观原因将厂址从黄埔区搬到白云区,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根据孙某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营场所的搬迁、因政策调整企业整体改制、不可抗力等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4、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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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0
  公司同城搬迁,员工不去,没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同城搬迁,按各地规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粤人社规〔2013〕3号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2个回答  2016-03-01
如果是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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