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因施工期紧迫,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三天发货100吨至甲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受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甲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甲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建筑公司向两个水泥厂所发的函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海天水泥厂回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甲建筑公司接受海天水泥厂的货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4)甲建筑公司与海天水泥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如存在,合同内容是什么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丰华水泥厂送货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6)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7)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