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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因施工期紧迫,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三天发货100吨至甲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受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甲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甲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建筑公司向两个水泥厂所发的函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海天水泥厂回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甲建筑公司接受海天水泥厂的货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4)甲建筑公司与海天水泥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如存在,合同内容是什么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丰华水泥厂送货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6)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7)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1)要约邀请
2)邀约
3)承诺
4)合同内容是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5)二者关系成立,建筑公司愿意以吨价1599接货属于要约,海天厂送货属于承诺。
6)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7)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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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9
1.不可以,因为黄永彬和张学英虽然不属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在黄永彬病危期间,一直照顾,尽了事实原应该由妻子要尽的义务,而其妻子蒋伦芳却没有尽到其妻子的义务。另一个黄永彬对其的个人财产是有完全的处置权的,他生前所立的遗嘱是不受婚姻关系所制约的。
2.法官的理由应该是婚姻法实施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而黄永斌和张学英同居是在1996年,且之前并未离婚,其与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审理案件时应该参考其他客观因素,很重要的一点是在黄永彬在生病期间的情况。另外一点是黄永彬是有权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要另行处理,要区分后才行。黄永斌的财产处理是以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而张学英并不是做为法定的遗产继承人去取得这一权利,而是根据当事人生前的意愿,以赠与的方式取得,本案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但就以《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3.这个题就不好答了,面太广了,可发挥的空间比较大,主观性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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