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界定孤儿的五个条件如下:
一、孤儿: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
二、服刑人员子女。
三、户籍“留守儿童”。
四、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扩展资料:
对于破解事实孤儿的困境,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还不够完善。
“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工作者对困境儿童服务的主要类型为:集中供养型、助养型、代养型、家庭寄养型、领养型。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关于事实孤儿的安置只有收养和寄养两种方式,且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不足之处。”江苏警官学院对事实孤儿状况调查的研究表明。
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一般限制在14周岁内,只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才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这就将14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事实孤儿排除在可被收养的范围之外。
专家指出,收养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收养人的非法侵害,同时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良好实施,不料却成为事实孤儿获得民间救助的障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实孤儿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全国现有事实孤儿至少61万人 救助困局亟待破解
五个条件如下:
一、孤儿: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
二、服刑人员子女、
三、户籍“留守儿童”
四、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事实孤儿,指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2013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孩子死前曾因饥饿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吃粪便充饥。事发前,孩子父亲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被拘役,母亲曾多次将孩子丢在家中外出不归。
国家民政部也表示,要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事实孤儿”纳入到国家保障中。
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有四大类:
1、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失去父母,找不到父母,未依法收养,包括亲属、机构、家庭寄养人、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已满18岁但仍在普通高中学习的未成年人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以及为义务兵役服务的孤儿。
2、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患有精神病、服刑、强制戒毒、二级或以上严重残疾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另一方失踪、遗弃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家庭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服刑、强制戒毒、二级以上严重残疾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失去或遗弃父母超过两年,未能找到父母的情况;
4、4岁以下,未满18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成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实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