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又签补充协议,那个更有法律效力

我是房东,我在2009年6月和用户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签订后用户交给了我房租费,一次性付五年的房租费,使用日期是2010年的7月一1日交接房屋,在2009年的12月份我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需在2010年3月份借给房东100万,(因房东的房子是因为在银行里抵押贷款100万,到期后要再次贷款)房东用借来的钱还给银行,再从银行里从新贷款100万,贷款完成后,再将100万还给用户,现在的问题是用户没有按补充规定借钱给我,所以我也没有将房子交给用户,,,,我的问题是谁违约在先,怎样处理这件事,用户起诉我让我赔偿用户的损失?请问我是否应该赔偿用户的损失????还是可以和用户解除合同。

1、要承租人借给房东100万的协议条款里有没有约定如果承租人不借这笔钱的话该如何处理?

2、承租人是否借给房东100万是不是房屋租赁的必要条件?
请补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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