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补充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如题所述

引言:在离婚之后为了规定清楚各方面的事宜,也是为了处理好离婚之后的财产与孩子问题,有很多夫妻会签订一个补充离婚协议,那么这个补充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一、视协议内容而定

其实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就像是一个合同一样,如果双方都同意并且签字的话,那么这个合同理论上就是可以执行的而且有效力的。但是合同有没有效力一部分也由合同中的内容所决定,如果在这个合同的内容中有根据其他人有关的事情,但是却没有征求他的意见。或者说在签订的时候有威胁胁迫的情况发生,那么这些肯定是会导致合同的效力有影响的所以说如果想要签订补充离婚协议的话,最好夫妻两个人找一个专业的人士看看合同里面的内容有没有问题,在保证合同内容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就可以两个人签署一下自己的名字,这样这份合同就算有效力了。

二、有关婚姻的协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人对婚姻的看法也变得不一样,于是就想通过签订婚姻协议书来保证自己的权益。有些人会在婚前签一个,有些人会在结婚的时候签一个,还有一些人会在离婚后签一些协议,但是这些协议究竟合不合法有没有效力,或者能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其实都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三、签协议的时候不要糊涂

但是在签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留一个心眼,不要因为当时还有感情。所以就觉得对方一定不会骗自己,或者说因为结婚了两个人的关系比较亲近,害怕受到另一方人的胁迫,去把协议给签了。实际上有一些人在离婚的时候经常会被官司搞得焦头烂额,就是因为自己以前签的那些协议。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10-20
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在性质上分两种:一种是补充性,一种是变更性。
所谓离婚补充协议的补充性协议,是在不改变原协议内容前提下,补充新内容,具体又分两种:一是指对原离婚协议中某些内容未明确、未完善的内容,进行新的明确和完善;二是对原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的内容进行新的约定,与原协议内容无关。所谓离婚补充协议变更性协议,是指对原协议约定内容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变更,改变原协议内容,从而形成新的协议内容。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以离婚登记为准(即登记备案协议),而对于未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效力问题,由于补充协议未登记备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由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在离婚登记时已解除,其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般不涉及身份关系(即使有所涉及也为无效,需以登记为准,不由当事人约定),仅为财产安排及子女抚养问题,因此,可参照适用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后,就离婚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编的规定,即受法律保护,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根据协议内容与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的不同,其效力也有所差别。
对于完善性补充协议效力问题。仅对备案离婚协议中某些内容进行明确、完善,并不改变原协议内容的补充协议,由于此类补充协议是为了更好落实备案离婚协议,内容上不改变备案离婚协议,因此,效力上与备案离婚协议一致,一定条件下还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在证明责任上,只要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补充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当予以支持按补充协议内容履行,无需提供其它证据印证。
对于增加性补充协议效力问题。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备案离婚协议的内容无关,此类协议通常是因为备案离婚协议应该约定但遗漏的事项,其后进行添加,但仍然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是分割的时间为离婚协议已经登记备案、夫妻已经离婚之后发生。此类协议效力上较备案离婚协议要弱,一般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在证明责任上,只要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当予以支持,其证明标准与备案离婚协议书一致。
对改变备案协议内容的补充协议效力问题。此类协议的有效性最为复杂。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确定了各自财产的所有权,若此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不再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比如,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各分割50%产权份额,离婚后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该房屋全部产权归一方所有,这实际是一方将自己的50%产权份额赠与另一方所有,并非是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因此,虽然名称上系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实则与离婚协议无关,仅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合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类补充协议,双方签订后合同成立,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内容即时生效,但涉及权利转移的赠与部分,需实际履行后方能生效,在实际履行之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仅对协议双方而言,并不针对第三方,若离婚协议或其补充协议有损于第三方利益的,第三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
第2个回答  2021-09-07
确实是有法律的效力的,这上面的条款是必须要被重视起来的
第3个回答  2021-09-07
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有第三方在场,这个离婚协议书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第三方的话,这个离婚协议书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4个回答  2021-09-07
当然有法律效益了,因为两个人同时签订了相应的离婚协议书,而且上面还有两个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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