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的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划与建设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需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湾里区和各县的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同样需编制本区域的燃气规划,但在实施前需得到市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已批准的燃气规划和计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变更需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七条)。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燃气设施的建设或预留用地应符合相应规划和计划。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管道燃气工程必须符合专业规划,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审批,相关部门在审批时需征求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湾里区和各县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工程不得转包(第九条)。施工过程会接受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才能向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特别在高层民用建筑中,城市管道供气是首选,如条件不具备,则需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南昌市的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划与建设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需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湾里区和各县的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同样需编制本区域的燃气规划,但在实施前需得到市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已批准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
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9月26日的第三十三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随后,这部条例经过江西省的确认,于同年10月19日,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
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为了有效管理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确保其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并维护燃气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管道燃气工程,包括规划、建设、燃气输配、经营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等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2003修正)
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 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湾里区和各县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应当...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在本市管道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高层商住楼以及其他...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强调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燃气主管部门需根据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并备案。规划变更需遵守既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城市建设需按照规划配套燃气设施,预留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新区开发、旧区改造...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