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等。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视力残疾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2.言语残疾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3.肢体残疾
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扩展资料: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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