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1、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2、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3、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4、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5、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扩展资料:
中国绿卡的法律规定
2004年8月,公安部会同外交部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正式建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对在中国有关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
2017年4月,公安部印发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标志着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正式启动。按照该方案,改革任务将于2017年第二季度完成 [4] 。
2017年5月27日,公安部宣布,从6月16日起,对经批准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同时停止签发现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