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公安的起源?以及铁路工程公安的性质和工作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06-08
铁路公安
铁路警察,作为中国现代警察之一种,从其发轫到现在已有一百一十年了。百余年来,铁路警察由铁路兴起而生,随着铁路的发展而发展,走过了一条漫长的道路。现据《铁道年鉴》、敌伪档案和有关记述,就其历史沿革、组织概况和主要管理方式分述如下:
历史沿革
1888年(光绪十四年),由清廷总理海军衙门主管的唐(山)胥(各庄)铁路展筑至天津。通车后,由路方派一弹压委员,在列车上做稽查工作;同时在重要车站雇佣3至5人,身着号服,负站台守望之责,名曰“巡夫”。这是铁路警察的雏形。在此后的12年间,铁路展筑至关外,都是沿用这种设置。至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因沿线经常发生劫车事件,由主管铁路事务的外务部奏经清廷批准,从沿线驻防淮军中挑选一部分改为铁路巡警,分驻铁路沿线维护治安,隶属于当时的矿务铁路总局工务处。翌年,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袁世凯,分别在天津、山海关设第一、第二两个巡警段,共辖巡官、长警500余名,隶属矿务铁路总局车务处。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8月北京车站发生炸车事件后,当局深感铁路巡警责任重大,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厉行整顿,并奏定铁路巡警稽查职守章程十二条。同时,又由当时铁路主管机关商部咨文督办京汉、沪宁铁路大臣唐绍仪,仿照关内外铁路兴办巡警。此后,到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陆续建设的京奉、京汉、京绥、沪杭甬、胶济、正太、广三、南浔等路(段)分别设置铁路巡警或类似巡警职能的护勇、巡查、巡务或弹压1909年(宣统元年)邮传部尚书(部长)徐世昌奏经清廷批准,将护勇、巡查、弹压等职称统一称为“巡警”。
民国成立后,为解决铁路警务人员缺乏问题,铁路主管机关交通部于1913年特设“铁路巡警教练所”。同年9月经内政部提交国务会议决议并以大总统教令公布铁路警察服装、臂章制式。此后,在一些铁路局及重要车站和区段陆续设立警察所、警察段、护路队等组织。1920年交通部颁布京奉、京汉、京绥等路警务处编制规则,各铁路局陆续设立警务处。1923年5月,津浦路临城、沙沟间发生盗匪劫车掳走中外旅客300余人的案件之后, 当局迫于外国使团的压力,经国务会议决定,交通部于同年9月成立铁路警备事务处,由交通部次长孙多钛兼任处长。同年11月国务院成立督办铁路警备事宜处,并由陆军拨调两个旅归其指挥;12月将交通部铁路警备事务处改为路警总局。1925年1月交通部饬令各路将警察处改为警务处。此后,又陆续建立了一些制度,力图整顿,但因当时南北交战,未能改变铁路警政的紊乱状态。
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6月交通部令将铁路警务处一律裁改为警务课,隶属于路局总务处。同年11月成立铁道部。1932年5月,经行政院核准,铁道部成立路警管理局,掌理全国铁路警察事宜,管辖各路警务机关。同年7月将各局之警务课、警务处统一改组为警察署。1936年1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以铁路警察关系国防、军运,至为重要,为确保铁路交通安全,将铁甲车队划归路警统辖,并将路警管理局改为铁道部铁道队警总局,仍隶属铁道部,同时受军事委员会指挥。1938年1月铁道部并入交通部,铁道队警总局改为交通部队警总局,统辖铁道、交通、航路队警,兼为军委会交通警备司令部。这时抗战已经开始,铁路警察系统在日本侵略者的铁蹄之下,和铁路一样支离破碎。从1940年起,仅存铁路的警防指挥,为戴笠领导的军委会水陆交通统一巡检处所取代。
1937年日寇侵占华北后,先由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派员接收铁路,后于1939年4月,与华北临时政府“合办”成立了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随之,日本侵略者打着受临时政府委托执行铁路警察权的幌子,在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警务局,综理铁路警务事宜。
抗日战争胜利后,经行政院会议决议,交通部1946年4月重新成立了交通警察总局,统辖铁路、公路、水路、航路警察组织及警务事宜。翌年,随着国民党恢复对东北三省的统治,又成立了第二交通警总局,管理东北铁路警察组织及警务事宜。
新中国的铁路警察始建于东北。1947年黑龙江解放后,即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铁路公安处。1948年东北三省解放,又成立了东北铁路公安局,统管东北铁路公安保卫工作。1949年随着中央政府铁道部的成立,即成立了铁道部公安局,作为公安部的派出机关,负责领导全国铁路公安保卫工作。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第十局即交通保卫局,统一领导全国铁道、公路、航运、邮电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1954年秋,铁道部公安局并入公安部十局,直到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摧残瘫痪。1970年 7月铁道部与交通部合并。1971年由于铁路治安混乱,经交通部、公安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于当年8月17日成立交通部公安局,并着手恢复铁路公安工作。1975年国务院决定恢复铁道部,随即成立了铁道部公安局,同时由公安部重新纳入业务局序列,仍为第十局,在铁道、公安两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铁道公安保卫工作。
组织概况
在铁路试办巡警的十几年间,当时的中国尚未建立警察制度,且建成通车的铁路只有唐津一段,无论护勇、巡夫、弹压还是巡警,都处于随需要而设、谁设谁管的状态,既无一定的组织形式,也无专管机关。在随后逐步建成的十几条(段)铁路中,有的效法关内外铁路设置巡警段,有的把巡警编成若干“棚”(清朝军队编制单位,每棚14人)分段执行巡护任务,也有设巡警局、巡警处或警务委员的,参差不一。
民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交通部,但部内未设警务主管机关。铁路巡警仍沿清朝旧制由各路自行主办。即是1923年交通部成立路警总局之后,也未能统一各路警政。
1928年11月铁道部成立之后,以铁道警察为铁路要政之一,召开警务会议,切实规划整顿。到1932年才实现了全国铁路警政的统一,形成了完整的铁路警察体系。当时的组织情况是:
(1)铁道部设路警管理局,掌握全国铁路警察行政事宜,并管辖各路警务机关。局内设秘书室和总务、保安、督察三处,处下设文书、事务、会计、训练、人事、防务六科和内勤、外勤二组。全局以95人定编。
(2)铁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警察署,负责办理全线警务事宜,定名为“铁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驻XX路警察署”。警察署内设总务、行政、司法、督察四股。职责分工为:
总务股职掌文件缮校、统计报表、典守印信、会计庶务事项;
行政股职掌长警调配、路防规划、客货保护、灾变消防、卫生防疫、路警教育事项;司法股职掌违警案件查处、刑事案件侦查移送、事变伤亡救济处置、拘留所监察事项;
督察股职掌勤务督察、军运照料、纠纷弹压、集会结社之维护取缔、商贩营业之监查取缔事项。
警署本部编制一般在90至150人左右,另设警察教训所、拘留所、消防队、护路大队或中队,作为直属机构。每个护路大队辖三个中队,每个中队辖三个小队,大队编制500人,中队编制125人至150人,小队47人。护路队除担当护车任务外,主要在路段轮流驻防。
铁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铁路工程局设警察所,称铁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驻XX工程局警察所。警察所在筑路现场设分驻所,维护治安。
(3)各路警察署在线路区段设警察段,警察段下设警察分段,在线短路段只设警察分段;在路局和重要厂段设立警察所,分别称“护局警察所”、“护厂警察所”。警察段本部,除设段长1人外,设检事员、事务员、巡察员、侦探员、书记各1到数人,分任该段事务;警察分段,除设分段长1人外,设办事员、巡官各数人,分任该段事务。警察分段之下,根据事务繁简设若干分驻所及派出所,分驻所和派出所均由1名巡官负责,长警3至5名或十数名不等。
3 铁警历史
当此之时,铁道部管辖关内铁路营业干、支线共10733公里,职103486人,设路局11,警察署11,警察段和警察分段94,警察大、中队35,共有员警19410名。1938年1月,随着铁道部并入交通部,铁道队警总局改为交通部队警总局,除增设5个警备支队(共9个团)外,编制没有大的变化,直至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瓦解。
1946年4月交通警察总局重新成立之后,援照战前的编制,迅速恢复了铁路警察系统,组织上较前更为充实。
(1)交通警察总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专员4人,内设三室五处十六科,编制273人。另有十八个交通警察总队,作为机动部队分驻铁路、公路及水上交通要点执行巡护任务,由交警总局直接指挥。该局内设机构为:
秘书室,掌理机要、编译文书计划及法规事项;
人事室,承办人事统计及任免事项;
会计室,承办经费概算、决算、核编、费用审核及其他财务事项;
第一处,掌理警察部队调遣部署及一切行政事项;
第二处,掌理警察部队督察及整训事项;
第三处,掌理违章违法案件侦察处理事项;
第四处,掌理经费、粮袜、被服、枪械、装具器材事项;
第五处,掌理总务、卫生医药及不属各处室的事项(注:当时的警察掌管卫生防疫事项)。
(2)交通警察总局在铁路局所在地均设警务处,称“交通部XX铁路管理局警务处”。警务处内设三课一室,即管理课、警事课、司法课及督察室。另设警察教练所、拘留所、警察大队和消防队,作为警务处直属机构。
(3)各警务处在管辖线路按区段设置警务段。警务段内设管理、警事、司法、督察四股,其职掌与警务处的三课一室相同。另设有拘留所,由司法股管理。每个警务段之下,设三个警务分段,协助警务办理列管事宜。警务分段在管段之内,每两、三个或四、五个车站设一个警察分驻所,分驻所编制30至90人不等。分驻所在所辖车站设派出所(属于勤务单位,相当现在的驻站组)。从实际情况看,几乎站站都有警察机构。以平津警务处为例,管辖线路1470公里,设警务段12,分驻所61,派出所93,另有2个警察大队6个中队分别在沿线担当巡防任务,警察实编5245人。
到解放前夕,第一交警总局在关内的平津、津浦、陇海、平汉、晋冀、粤汉、京沪杭、浙赣、川滇滇越、昆明铁路局、湘桂黔、成渝铁路工程局,共设12个警务处;第二交警总局在东北的锦州、沈阳、吉林、齐齐哈尔铁路局,共设4个警务处,并在长春设有铁路警察局。
1949年铁道部成立公安局之初,局内设秘书、人事、调查、保卫、治安、警卫、警政、直属工作等8个课,侦察、保卫两个队和看守所,共130余人。1953年将内设机构改为一室五处一部,编制150余人。1954年并入公安部十局后,改为八处三室,编制290余人。后逐年减编,到1965年,实编113人。
1975年,交通、铁道两部分开,重新成立铁道部公安局后,逐步加强,到70年代末编制增至109人。1982年后又逐步减员,到1993年“三定”,机构调整为十处一室一部,即:侦察保卫处、法制监管处、治安消防处、警卫处、刑事侦察处、综合技术处、机关保卫处、组织处、宣传处、教育处、办公室、政治部,定员73人。
在铁道部公安局以下,依附铁路管理机构的设置设有三级公安机构。即:运营系统在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分别设立铁路公安局和铁路公安处,三等以上车站设置公安派出所;工程系统在工程、建筑两个总公司分设工程公安局和建筑公安局,在各工程局设公安处,在施工现场设公安派出所,有些民警多、任务重的工程局在工程处一层设公安分处或公安段,协助公安处管理队伍,推动工作。现在,全路共有6万6千公里运营铁路,约4700公里建设铁路,设有哈尔滨、沈阳、北京、济南、上海、郑州、南昌、广州、柳州、昆明、成都、兰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以及工程、建筑共16个公安局,95个公安处(其中工程、建筑系统23),1890个公安派出所,79个乘警队,84个看守所,共有民警72000余人。此外,铁道部还设有公安管理干部学院1所,中专学校2所,各铁路局设中等公安学校9所。
最后要提一点:铁路公安即不属于地方公务员,也未属于铁路职工序列。他们的业务由公安部统一管理,警衔的评定(按不同的级别)分别由公安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审核,但他们的工资由所在的铁路局负责。他们与森林、机场、海关等公安一同属于专业警察编制。由于铁路遗留的历史问题,他们与检察院、法院同属于专业铁路公检法序列。根据目前铁路体制的大改革方向,在前段时期的铁路体制改革中原有的铁路学校、铁路医院、铁通已经相继剥离铁路,回归地方管理,铁路公检法也应该在不久的将来随铁路改革及大交通部改革等剥离出来,隶属地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2
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即公安部十局,原名铁道部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国国有铁路路内的公安业务工作。2009年底,铁路公安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直接垂直领导管理,铁路公安人员警察转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
铁路公安机关担负着铁路的公安保卫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铁路运输生产,预防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生产的一切破坏活动,维护政治、治安稳定,开展反间防特斗争,依法打击敌对势力、敌对份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站、车、线”和铁路内部单位的治安秩序,进行消防监督,进行计算机安全监察,保卫首脑机关、要害部位及首长乘车安全,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铁路公安基层有以下主要职责:
1、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受理并调查群众报警案件,查缉通缉犯、抓获现行犯、潜逃犯;
2、处置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公共秩序。
3、保卫国家警卫对象在车站乘降的安全;
4、接受处理列车乘警交站事项;
5、领导车站治安保卫委员会、义务消防队和治安联防组织的工作。会同地方和铁路有关部门,在车站和关内铁路眼线组织开展群众护路联防活动;
6、协同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在车站执行侦查、逮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务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运、特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8、对旅客进行防爆、防火灾、防盗窃、防自然灾害事故和法制宣传工作;配合车站客运部门查堵旅客非法携带、托运的危险品;
9、协助车站领导落实内部安全保卫责任、负责车站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10、会同安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车辆肇事、路外伤亡等事故;
11、其他辖区内涉及的安保方面的业务。(铁路公安警种繁多,包涵乘警、网安、交警、治安、刑侦、技侦、特警、刑事技术等多个警种,因此其业务量多而繁杂。)
第3个回答  2015-10-18
  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即公安部十局,原名铁道部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国国有铁路路内的公安业务工作。2009年底,铁路公安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直接垂直领导管理,铁路公安人员警察转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
  铁路公安级构详解
  警察种类:专业(行政)警察,属于公安部直属公务员
  单位级别:依次为铁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各铁路公安局(正厅级)、铁路公安处(正处级)、车站派出所 (正科级)、线路警务区(副科级)。
  岗位级别:铁路公安局(正厅级)、铁路公安局局长(副厅级)、铁路公安处处长(正处级)、铁路公安派出所所长(正科级或副处级)。
  职称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制度》授予警衔、按照四长三员套改级别
  以铁道部公安局为铁路公安系统最高级单位,在各铁路局设立铁路公安局,下设若干个铁路公安处,铁路公安处下设铁路公安段(铁路公安分处)或铁路公安派出所。铁路公安段(铁路公安分处)一般设在二等站以上的重要车站附近,如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铁路公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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