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处理程序:1。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副本,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不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告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天向当事人提交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出法庭的,应当撤销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仲裁协议之日起45日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但自调解协议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容不服的,可以提前提前提出调解协议。7、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