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最多能贷款多少
法律分析: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
1、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是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贷款最高限额不再受到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影响。
2、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
购买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年。
确定贷款期限还受借款人年龄的限制,政策规定,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目前天津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上限为40万。
1、对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限制,首先非常关键也是要注意的一点是,若借款人在购买第1套房时,也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并且还完贷款,则在购买第二套房屋时,就不能使用公积金来贷款并用来还房贷。
2、若第一套房是用商业贷款买的,并且正在按揭中,则第2套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等规定以第二套房计算,即首付较低50%,利率上浮10%。
3、若第一套房的贷款已还清,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房,相关规定自然也按照第2套来计算。对于有些地方来说已经开始实施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较低两成的政策。
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2、天津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本通知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指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
3、职工在天津市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外,职工及配偶的双方父母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注意事项
1、夫妻贷款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不管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贷款,那么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之前的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是不能够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子的。
2、第二套房
借款人如果在购买第一套房的时候就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了,在公积金贷款在尚未还清前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只有在还清前一套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在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时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3、公积金额度
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4、提前还款
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1年后提出,并且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所以,如果你申请的贷款未满一年,那就不要申请提前还款,因为如果申请了的话,银行收取的违约金也会比较多。
5、还款困难
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找身边的银行。当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可向银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银行就会受理你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但是,借款期限变更按规定只可办理一次。
6、遗失合同
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你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借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你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和借据,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上几个事项,避免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天津住房公积金最多可以贷款多少
天津地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倍数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当地网点,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和公积金最低标准规定
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那么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天津公积金贷款最低标准是如何的呢?本文我为你介绍关于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发放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三)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四)近60个月内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
(五)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
(六)有呆账或核销记录;
(七)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第十八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条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担保:
(一)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开发商房屋所有权证,下同)商品住房的,可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二)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或超过65周岁)或购买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应当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照全部购房价款或者住房评估价值的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抵押人在告知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住房、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贷款。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六条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与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五章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且首付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同一笔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三十二条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贷款申请及偿还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贷款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减值、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七)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发生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出诉讼。
第五十条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额度计算、期限、利率等执行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贷款担保其他规定与购买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房屋管理、民政、贷款银行等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申请贷款、偿还贷款业务,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二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31日废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11号)、《关于调整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6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5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按四个条件确定
公积金贷款利息虽然商业贷款低,但是申请时有很多地方是需要注意的,除了要清楚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外,还得会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而不同地区,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会有所不同,这里以天津为例来介绍。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天津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这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来确定的,申请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1、按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2、按首付比例:
借款人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成数≤8成。
3、按还款能力:
[(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总额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及配偶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4、按余额倍数限制:
1)借款人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
2)借款人家庭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
3)借款人家庭贷款购买非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
4)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使用配偶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天津市公积金贷款计算
1.贷款额度不高于客户(客户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客户(客户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2.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二、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1、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2、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所购住房建...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
天津住房公积金最多可以贷款多少
天津地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倍数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当地网点,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
我想问一下,有人知道,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是什么
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
天津公积金贷款金额怎么算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购建房总金额的70%,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经济收入的5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4.59%,五年以上为5.13%.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根据当地情况 当然,公积金也不是想贷多少就能贷多少的,个人和家庭贷款的额度...
请问天津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怎么计算的
天津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以下方法来计算的:1.根据夫妻双方的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公式为:[(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40%-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2.根据房屋总价格计算可贷额度...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
天津公积金贷款是怎样计算的?
公积金贷款额度分为三种计算方式:1、【(月缴存额\/缴存比例的2倍+单位缴存额)×0.4-月负债】×12×贷款年限 2、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首套),10倍(二套);余额不足2万按2万元计算 3、个人和家庭首套最高贷款额均为60万,个人和家庭二套(名下只有一套贷款记录,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最...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是什么啊我想算算我能借到多少钱
计算步骤如下:1、【(夫妻\/单人每月工资+申请人按月缴纳公积金数)×还贷能力系数-申请人其他贷款应还金额】×贷款期限。2、房价×贷款成数。3、单人\/夫妻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按2万计算。4、个人最高贷款60万,夫妻最高贷款70万。我们通过以上关于天津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