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判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后,应受什么处分?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章》中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各级纪委应无条件遵照,无需再调查,只需把司法判决的定罪直接用来党纪定性。至于如何量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因此,对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党员,不一定要开除党纪的。尺度掌握在纪委常委会或党委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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