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2)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1)《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缴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办理,如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同一口内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并将所提取公积金打入本人个人账户。
(4)委托同一户口内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交受托专管员身份证及专管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为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提取金额必须进入缴存人龙卡或指定的缴存人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另行提交相应提取资料,并按以下规定的提取时限、提取额度提取: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1)提取资料: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
(2)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1)提取资料: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
(2)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以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都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另有规定:长沙地区非农业户口职工需离职两年;长沙地区农业户口职工离职后即可提取,但还需提供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