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如题所述

婚前房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购得的房产。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出资所购还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所购的不同情况,这对房产增值后增值部分的分割至关重要。

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也就比如说,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100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到400万元,其中30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在离婚时无论是自然增值部分还是婚前房产本身,都是属于婚前一方所有,不存在说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可以分给配偶另一方这一说,在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的自然增值属于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说,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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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4

个人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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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4-05
导读:丈夫婚前以个人名义用贷款方式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则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三年后,房屋增值了,夫妻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就在妻子准备将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却被告知房子不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有可能连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也无法分割。
2001年,小溪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小靓,双方恋爱不久就产生了结婚的念头。为了准备婚房,小溪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底,小溪拿到了房产证,产权人是他个人。2002年年初,小溪与小靓喜结良缘。婚后夫妻二人决定齐力还贷。随着婚姻生活日趋平淡,两人渐渐觉得彼此并不适合对方,常因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并决定今年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为房屋的分割发生了纠纷。小靓认为,自己参与了房屋的还贷,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目前已经增值,应当平分。而小溪则认为,房子是他个人买的,产权人是自己,小靓无权要求分房。小靓无奈,只得求助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
剖析: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由于房屋是小溪在婚前所购,且房产证上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房屋属于小溪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靓无权要求分割。针对小靓退一步要求享有房产增值的部分收益时,公证员认为她是否有权分割,取决于他们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二人通过房屋装修使房屋增值,小靓就有权分割增值收益。反之,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原因,小靓将无权分割。
给读者提供了两条避免产生矛盾的途径,一是婚后将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要到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二是婚前双方就到公证处对房屋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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