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孙某是某高校的大一学生,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为了筹措大二的学费,暑假期间,孙某找了一份促销工作和一份兼职录入工作。孙某每天的工作都排得满满的,虽然很辛苦,但一想到开学的学费,孙某就浑身有了力气。然而事实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美好。一个月过后,其兼职录入的公司依约支付了她的工作报酬,其参与促销的那家公司说促销工资要一个月后才能发。孙某无奈,只能等待。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她去索要工资时,却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孙某气愤难耐,想要去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那么大学生打工遭受侵权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来维权呢?
律师答疑
孙某打工遭受侵权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但是由于学生身份特殊,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只是形成暂时的劳务关系,实际并没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孙某与促销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
但是孙某可以追究促销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孙某与促销公司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孙某提供一个月的劳务,公司为其支付报酬,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促销公司应该为孙某支付劳务报酬。必要时,孙某可以起诉促销公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